(2016)浙05民再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献忠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安吉县天子湖镇迂迢村村民委员会,周献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再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安吉县天子湖镇迂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天子湖镇迂迢村。代表人:丁永忠,系迂迢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汪德胜,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献忠。委托代理人:韩爱民,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安吉县天子湖镇迂迢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迂迢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周献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安吉县天子湖镇迂迢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丁永忠及委托代理人汪德胜,被申请人周献忠及委托代理人韩爱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献忠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对此,迂迢村委会向本院出具同意书,同意周献忠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献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周献忠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已减半),由周献忠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4834元,减半收取2417元,由周献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松梁审 判 员 茹卫泽代理审判员 何 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