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唐某与荆某、荆某1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荆某,荆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男,22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荆某,女,21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荆某1,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唐某与荆某、荆某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的(2008)翁民初字第6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荆某、荆某1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荆某、荆某1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景某、景某1、荆某、荆某1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某、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伟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