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13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帅与王金良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王金良,张竹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3864号原告王帅,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红星,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良,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张竹松,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与被告王金良、张竹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王帅负担一百三十七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帅一百三十八元。审判员  刘秉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