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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8月18日生。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4年2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2015)南执字第31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728.06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现确认本院(2015)南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十二项中由陈某某赔偿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十二项项中陈某某赔偿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普娅娟审判员  袁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自红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