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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鹤山市海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蔡建东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海龙实业有限公司,蔡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海龙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廖庆进。被执行人:蔡建东,男,汉族。住址: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海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蔡建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海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748元、违约金4462.2元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803元,由被告蔡建东负担。被执行人蔡建东没有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建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9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审 判 员  麦国星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