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人和街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人和街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995号原告王伟华,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人和街分公司。原告王伟华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人和街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伟华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伟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可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保玉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