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贾永杰与郝磊、顾艳萍、张永刚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新,郝磊,顾建萍,张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贾永新。被执行人郝磊。被执行人顾建萍。被执行人张永刚。申请执行人贾永新与被执行人郝磊、顾建萍、张永刚借款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敦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永新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磊、顾建萍、张永刚名下无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劵信息,暂无执行能力,我院已于2016年1月14日将被执行人郝磊、顾建萍、张永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终结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文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