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青波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波,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565号原告王青波。委托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昆,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江平路230号。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建峰,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波与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青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青波负担。审 判 长 韩占水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晓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