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山松工程机械(威海)有限公司与威海茂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松工程机械(威海)有限公司,威海茂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财保26号申请人:山松工程机械(威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92450622B。被申请人:威海茂泉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021200003757。法定代表人:杨志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13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玲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