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会敏与张志杰、张新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敏,张志杰,张新锐,王立宁,王建功,闫晓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031号原告李会敏,男。委托代理人任雅丽,女。被告张志杰,男。被告张新锐,女。被告王立宁,男。被告王建功,男。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亚辉,河北硕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琳琳,河北硕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晓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敏与被告张志杰、张新锐、王立宁、王建功、闫晓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会敏撤回起诉。审判长 左书旺审判员 高双志审判员 黄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