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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孙建幸与赵家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幸,赵家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536号原告:孙建幸,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林棵鹏,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家业,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幸与被告赵家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幸撤回对被告赵家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建幸承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佳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