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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吴坤祖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坤祖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964号罪犯吴坤祖,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1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坤祖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吴坤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坤祖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嘉奖,2015年1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坤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坤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