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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胡宝红诉王民、满都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右中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红,王民,满都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右中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279号原告胡宝红,现住科右中旗。委托代理人李坤,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民,现住科右中旗。被告满都拉,现住址科右中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右中旗支公司,现住地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孙艳,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宝红诉被告王民、满都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右中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宝红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宝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宝红负担25元。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宝音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