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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福军与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军,谢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3民初293号原告王福军。被告谢超。原告王福军诉被告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黄育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军、被告谢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福军诉称:2016年1月9日,被告谢超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0天。现借款已到期,我多次向被告谢超索要借款,被告谢超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谢超立即偿还我借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谢超辩称:借款属实,其中10000元是借款,4000元是应退给原告王福军购买保健品的款项,剩下1000元是我承诺支付的利息,共计1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9日,被告谢超向原告王福军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福军现金15000元,到2016年1月18日还清。对于上述借条中载明的借款,原告王福军实际支付被告谢超10000元,4000元系被告谢超应退还原告王福军购买保健品的款项,1000元是被告谢超承诺支付的利息。因被告谢超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故原告王福军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所述。以上事实由原告王福军、被告谢超的陈述及原告王福军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谢超向原告王福军出具的《借条》中虽然有4000元系应退还原告王福军购买保健品的款项,并非借款,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将该款项作为借款,使得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故该4000元应认定为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原、被告均认可《借条》中载明的借款包含利息1000元,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4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福军借款14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谢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谢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代理审判员  黄育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 地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