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于昕晖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昕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1470号起诉人:于昕晖。本院收到起诉人于昕晖的起诉状,请求本院判令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马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在全国性报刊及其单位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刊登。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起诉人于昕晖起诉当事人人数较多,且其住所地均分布在全国部分地区,案情复杂,属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由本院受理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昕晖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 涛审判员 李泽法审判员 吴士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