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恢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钦轩与潘秀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恢533号申请执行人刘钦轩,农民。被执行人潘秀礼,农民。申请执行人刘钦轩与被执行人潘秀礼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普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政审判员 董恩利审判员 郭万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明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