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肖国平,肖小菊,向祥向,林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洞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国平,肖小菊,向祥向,林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洞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洞执字第585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