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小玲等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玲,钟相君,曹艳,何双,卢群玉,聂朝绍,李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