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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于立洋与王洪大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洋,王洪大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722号原告于立洋,男。被告王洪大,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立洋诉被告王洪大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立洋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立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千五百九十二元(原告于立洋预交),免交。审 判 长  姜 帆审 判 员  王程铭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