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于立洋与王洪大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洋,王洪大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722号原告于立洋,男。被告王洪大,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立洋诉被告王洪大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立洋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立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千五百九十二元(原告于立洋预交),免交。审 判 长 姜 帆审 判 员 王程铭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