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1208号原告向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学刚,崇州市元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某某逾期不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岳小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