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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刘文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文义,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个体,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刘文义,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韩军,男,汉族,个体,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民初字第3247号民事调解书,关于XX与刘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刘文义、韩军自动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文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达拉特支行代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文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达拉特支行代发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