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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张涛与杨芬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杨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张涛,1985年4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被执行人:杨芬,女,1992年10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杨芬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2016)鄂1022执1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2执1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茂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