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杜理强与吴阳东、何利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理强,吴阳东,何利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4358号原告:杜理强。委托代理人:王伟伟,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阳东。被告:何利英。原告杜理强与被告吴阳东、何利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二被告归还代偿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代为支付诉讼费1150、执行费1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吴阳东于2012年9月5日向案外人陆君民借款10万元,由原告杜理强提供担保。后因借款到期,被告吴阳东未归还借款,案外人陆君民诉至东阳市人民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东横商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阳东归还原告陆君民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2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并由被告吴阳东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吴阳东所负债务中的本金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原告杜理强代被告吴阳东偿还借款共计10万元,并支付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被告吴阳东、何利英于1997年9月22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阳东、何利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杜理强代偿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吴阳东、何利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杜理强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2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已减半),由被告吴阳东、何利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媛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