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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中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中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127号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法定代表人谭清同。被告陈中兴,男,生于1974年02月1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中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绍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