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张志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691号罪犯张志强,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习城乡陈占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以(2010)榆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服刑期间已缴),刑期执行自2008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止,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以(2010)榆中法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是主犯、累犯。于2010年12月29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张志强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志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