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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民辖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万城伟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城伟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辖12号原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被告北京万城伟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6378室。法定代表人张振河。被告张某。原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城伟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宣化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后由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于2016年4月20日将案件移送至桥东区人民法院。桥东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案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宣化县沙岭子镇,不属于桥东区辖区范围,而且原告住所地为宣化区宣府大街100号,被告北京万城伟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被告张某住所地为张家口市府街庭院1号楼1101室,双方当事人均不属于桥东区管辖区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合同为专属管辖,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且双方当事人均不在桥东区辖区范围。宣化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我院,我院认为不妥,现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桥东区不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双方约定管辖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诉求被告归还履约保证金,故原告住所地为接受货币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而原告住所地在宣化区,所以宣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河北省宣化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开甲审 判 员  焦 青代理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牛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