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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冀0791民初440号原告王某。被告戈某。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笑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