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冀0791民初440号原告王某。被告戈某。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笑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