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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陈丽平与林海明、郭少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平,林海明,郭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898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平,女,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林海明,男,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郭少珍,女,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丽平与被执行人林海明、郭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海明、郭少珍应归还借款97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5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3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由本院(2016)粤0605执1939号案处理中(该案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房产的抵押权人),故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8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