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晓光、易桂娜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晓光,易桂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被执行人黄晓光,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易桂娜,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晓光、易桂娜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漳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11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将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漳执审字第24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黄晓光、易桂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船舶、国土、工商、车辆及房管等部门。在被执行人黄晓光名下的闽FFG5**号小型汽车已被限制办理登记、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因该车下落不明致暂时无法查扣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11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