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5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270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舒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姚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