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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270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舒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姚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