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86年5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85年12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朱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