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86年5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85年12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朱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