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济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61号罪犯张济友,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五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济友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26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济友未退赃人民币3013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7日入监。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23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截止2018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济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积极改造分子。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5.6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6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济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济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