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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5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曾更生与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更生,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225行初5号原告曾更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韦世崇,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民族路一巷*号。法定代表人管开善,该局党组副书记。委托代理人韦嗣敏,该局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曾更生诉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更生以被告不符合本案主体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更生负担。审 判 长  阳 昀人民陪审员  韦美连人民陪审员  刘彩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居燕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