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裴红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裴红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96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明里5-21-102号。法定代表人牛小波,总经理。被执行人裴红松,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裴红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533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裴红松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3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