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金海成房屋中介服务部与庄小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金海成房屋中介服务部,庄小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837号原告厦门市集美区金海成房屋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康成一里25号107单元。经营者李启柄,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22幢5座304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6210050019。被告庄小龙,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集美区金海成房屋中介服务部与被告庄小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市集美区金海成房屋中介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集美区金海成房屋中介服务部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集美区金海成房屋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厦门市集美区金海成房屋中介服务部负担。审 判 员 杨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小卢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