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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商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军华、杨周举与焦衍节、济宁恒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华,杨周举,焦衍节,济宁恒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汶商初字第905号原告陈军华(又名陈君华),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原告杨周举,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圣。委托代理人赵相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衍节,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济宁恒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汶上县苑庄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为56405372-2。法定代表人焦衍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华(又名陈君华)、杨周举与被告焦衍节、济宁恒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军华、杨周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华、杨周举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华、杨周举撤回对被告焦衍节、济宁恒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陈军华、杨周举负担。审判长  曹义林审判员  高玉环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