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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江大国与韦伟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大国,韦伟银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99号原告:江大国。被告:韦伟银。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大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大国负担。审 判 长  何金阳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