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江大国与韦伟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大国,韦伟银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99号原告:江大国。被告:韦伟银。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大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大国负担。审 判 长 何金阳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