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淄川财富陶瓷城祺天陶机经营部与苏有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川财富陶瓷城祺天陶机经营部,苏有科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3133号原告:淄川财富陶瓷城祺天陶机经营部,住所地,淄川财富陶瓷城G7-23/25/27。法定代表人:王祁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艳,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有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凯,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川财富陶瓷城祺天陶机经营部与被告苏有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川财富陶瓷城祺天陶机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淄川财富陶瓷城祺天陶机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陆 通人民陪审员 姜学贞人民陪审员 杨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