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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明付与彭远兴、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江邦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付,彭远兴,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江邦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532号原告陈明付,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游碧勇,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明祥(系原告陈明付的哥哥),男。被告彭远兴,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学林,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飞,律师。被告江邦胜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付与被告彭远兴、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江邦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明付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付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7元,由原告陈明付负担。审 判 员  华明犍人民陪审员  宋鸿飞人民陪审员  王玉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