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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袁谨芬与张灝,况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谨芬,况莲,况守远,张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710号原告袁谨芬,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罗小华,重庆市涪陵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况莲,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杨青山,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洪,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况守远,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灏,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谨芬诉被告况莲、况守远、张灏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谨芬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谨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袁谨芬负担。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