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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4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二十组与李平权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二十组,李平权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352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二十组(以下简称留村二十组)。诉讼代表人肖社利,系改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曹建宏,系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平权。原告留村二十组与被告李平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台留村二十组诉讼代表人肖���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建宏,被告李平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任职留村二组组长期间未经小组村民会议决议于2010年5月10日私签土地租赁合同,将自己小组北弯子处的19.3亩土地使用至今。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与自己小组私签的租地协议无效,为此自己小组要求判令1.被告清除其占有19.3亩土地上的树木并交还土地。2.被告赔偿2010年6月以来共5年占有土地的损失67550元。被告辩称,2010年自己当组长,五台街办要开发土地,收完小麦后组里将各户的土地重新作了发包,将北弯子处的土地留归了集体并让群众报名统一出租,有人出价低,后来经组里开会,群众代表决议自己租了三块地总面积19.3亩,但该地含有自己父母和弟弟李新权家的二类地共2.64亩,自己实际租了16.6亩的土地。2010年5月20日自己按合同地价��亩一年500元,一次性交了5年的承包费共41650元,后自己在承包的地里栽植了树木。现认为自己的租地协议有效,原告让腾地应当赔偿自己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平权系留村二十组前任组长。2010年5月10日留村二十组(甲方)与李平权(乙方)签订租地协议一份。载明:……一、土地承包地点、施工地设在专线路东。土地面积路东第一块:长91米;南88米;宽69.5米;面积9.33亩。第二块:长120米;西34米,东35米,面积6.21亩。第三块:长75米;宽:北29米,南38米,面积3.76亩,共计19.3亩。备注(为了使分地正常进行,经分地组调解地亩,给组员,李开武8人应分1.76亩,李新权4人应分0.88亩,未分二类地,会计面积为2.64亩。)……16.66亩,为实承包面积为。二、承包年限及承包价款。1.承包年限自2010年6月1日至2030年6月1日,共计20年,时间按公历计算。2.承包价款为每亩每年500元,本单价为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执行价。2015年6月1日至2030年6月1日每年按原基数500元计增10%。3.付款按一次五年年限付清总现金为41650元,总承包面积为16.66亩……三、双方约定。……因李平权时任留村二十组组长,故合同落款处甲方(留村二十组)由姚福利、刘春华以村民代表身份签字,乙方为李平权签字,中间人由留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卢XX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2010年5月20日,李平权依约向留村二十组缴纳了2010年至2015年的承包款41650元,小组给其开了收款收据。嗣后李平权即占有了协议约定处的土地,经核实该处土地的四至为东至留村十四组,西至旅游专线,南至南边进村路,北至留村十三组地(坎)。该地含有李新权家4人二类地0.88亩,但该0.88亩土地没有实际划分,李平权实际占有集体土地面积为18.42亩。在该地李平权均栽植了树���。2013年7月30日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诉称内容。诉讼中,留村二十组又于2013年11月6日起诉李平权、姚福利、刘春花和第三人留村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以合同纠纷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5月27日留村二十组起诉的合同纠纷一案,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终字第0138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判决为: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办事处留村二十组与李平权于2015年5月10日签订的租地协议无效。宣判后,本案恢复审理,审理中,原告小组确认分给李新权的0.88亩土地四至为:东至留村十四组赵焕民房后墙,西至本组地、南至进村的生产、北至本组地,东西长40米、南北宽14.7米。庭审中双方坚持辩称意见。意见不一,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租地协议》、(2014)西民一终字第01386号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2010年5月10日留村二十组与被告李平权签订的《租地协议》,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终字第01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无效。故被告的占地行为属于为无权占有,据此原告请求物权保护,清除被告无权占有的土地上的树木,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土地原为为种植粮食的土地,参照当地一年粮食的产量等情形,每亩土地酌情赔偿650元,五年18.42亩共计赔偿59865元,但原告已经收取的41650元可抵扣赔偿款。故为维护婚姻家庭之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新权于2017年2月28日前清除占有原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二十组北弯子处东至留村十四组和李新权家承包地,西至旅游专线,南至南边进村路和李新权家承包地,北��留村十三组地(坎)共18.42亩土地上的树木,并将该地返还原告。二、被告李新权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二十组五年土地损失59865元。被告已缴的41650元抵扣前述赔偿款后实际由被告给付原告18215元。本案受理费2966元,由原告承担1222元,被告李平权承担355元。退还原告13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栋人民陪审员  黄定安人民陪审员  赵兴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