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005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刁文华,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金某,女,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某某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佳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