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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宋风与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范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风,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范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642号原告宋风,女,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被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被告范春玲,具体信息不详。原告宋风诉被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范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于2015年3月,以转账方式出借给被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并由被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并承诺按月利率2分的标准支付原告利息。原告再次要求被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但却被拒绝,当原告提出返还本金时,被告也明确予以拒绝,据了解被告范春玲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实际出资,应当与被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从2015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个人基本信息及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及其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宋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姬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