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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3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中油银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中油银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项目经理部占有补偿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中油银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项目经理部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661号原告石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尹某某。被告中油银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中油银川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项目部经理部法律顾问。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中油银川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项目部经理部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中油银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中油银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定边项目经理部占有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某某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姜 明人民陪审员  齐占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海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