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刑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张明录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录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终3号原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明录,男,52岁,1963年6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2008年3月至2011年4月任宝鸡市陈仓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股副股长,兼任该局改制企业资金专户会计,现任陈仓区商务局流通股股长。住宝鸡市陈仓区兴华苑东大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5年7月16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明录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5)陈刑初字第001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明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张明录在担任陈仓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股副股长并兼任该单位企业改制资金专户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挪用公款430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获利4852.05元。具体挪用情况如下:1、2010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明录因故将本单位管理的企业改制专户资金400万元存入自己在工商银行陈仓区北大街分理处开立的个人账户。期间,被告人张明录产生挪用该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之念,遂于同年12月24日擅自将该40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11年1月6日到期后将该款及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息共4000430元归还单位账户,从中获利4567.26元。2、2011年1月31日,被告人张明录擅自将本单位管理的企业改制专户资金30万元存入自己工商银行卡内,后于2011年2月1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同年2月16日到期后获利189.86元;2011年2月17日又将到期的30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同年2月25日到期后获利94.93元,同年2月28日将该30万元公款归还单位账户。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录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明录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公款,国家公款并未受到损失,所获利益已全部上缴检察机关,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被告人张明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明录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四千八百五十二元零五分。上诉人张明录诉称:其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并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其触犯法律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且其身患多种疾病。请求二审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张明录挪用公款犯罪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黄某某(陈仓区工信局企业改制资金专户出纳)证言证实,2010年12月22日由单位账户转给户名为张明录电汇凭证当时是由她填写的,张明录给他说王局长安排转一笔400万元的帐,她就按张明录说的开具了电汇凭证,加盖印章后交给张明录,由张明录自己去信用社办理的。2011年1月31日由单位汇款给张名录的30万元电汇凭证是由张明录自己开具的,当时黄某某不知道发生了这笔业务,所以也没有记账,账户余额与记账一致。2、证人王某某(陈仓区工信局局长)证言证实,他对2010年12月从本单位企业改制专户转账400万元到张明录账户上的事情不知情,他没有安排张明录自己开立账户。3、证人张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宝鸡陈仓区支行北大街分理处客户经理)证言证实,张明录于2010年12月在他们分理处开立了一个个人账户,转了400万元给该账户并说是他们局长指示为局长一位姓常的朋友完成存款任务,他提出该款可以存在北大街分理处,到时做账时可以把任务算在姓常的名下,于是张明录就开了个人账户。后张明录就把400万元转到这个账户里了。因单位分配有理财产品任务,他就问张明录这笔钱能不能多存十几天给他帮忙完成理财产品任务,张明录表示同意,由于购买理财产品必须要用储蓄卡才行,所以他让张明录将这400万元转到张明录在工行的一张储蓄卡上购买了理财产品。2011年初这笔理财到期后张明录就将该款转走了。当时他给张明录计算了400万元存款活期利息。4、会计记账凭单、实时汇兑贷方凭证、支付专用凭证、银行电汇凭证、账户交易明细、个人业务凭证等证据证实,2010年12月22日由宝鸡市陈仓区经济贸易局汇款给张明录肆佰万元整。2010年12月23日张明录将账户内400万元转入自己所持有另外一张银行卡内;2010年12月24日账户在陈仓区北大街分理处将4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1年1月6日该理财产品到期4004997.26元;2011年1月6日张明录将卡号内4000430元转到自己另一张卡内。张明录2011年1月6日转入宝鸡市陈仓区经济贸易局账户4000430元。5、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电汇凭证、委托证明、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交易明细证实,2011年1月31日由宝鸡市陈仓区经济贸易局账号转入张明录账号30万元。2011年2月28日张明录账户转入宝鸡市陈仓区经济贸易局账号30万元。2011年2月1日张明录账户内3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2011年2月16日到期300189.86元;2011年2月17日张明录账户内3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2011年2月25日到期300094.93元。6、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关于陕西翔盛实业公司承债兼并宝鸡秦川酒业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四次)、宝鸡秦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秦酒厂)关于企业重新改制实施方案、星火燃料公司二次改制工作会议纪要及实施方案证实,宝鸡秦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星火燃料公司于2010年、2011年进行企业改制情况。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款收据证实,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分两次扣押张明录涉案现金4567.26元、284.79元。8、本案侦破情况说明及对张明录询问笔录、立案决定证实,被告人张明录于2015年7月15日接受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传讯、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挪用公款400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获利的事实,可认定为自首。9、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宝鸡市经济贸易局宝陈经贸政字(2008)35号文件、陈仓区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证实,2008年3月至2011年4月张明录任陈仓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股副股长,兼任局改制企业资金专户会计;2010年7月29日陈仓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组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区乡镇企业局)的职责,区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区政府办公室承担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证实了张明录的个人身份情况,其犯罪时系国家工作人员。10、上诉人张明录的供述,承认了其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以上证据,经一审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二审时依法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明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张明录所提其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并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上诉理由,经查属实,但原审判决已予以认定,并已依法从轻处罚,且其两次挪用企业改制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430万元,情节严重,尚不适宜减轻处罚,故其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跃怀审 判 员 陈瑾慧代理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