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11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凯与江苏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江苏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649号原告王凯。委托代理人杨斌、马培坤,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朱学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诉被告江苏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凯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凯负担。审判员  徐敏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