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平诉被告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富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富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59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李小平。委托代理人付运文,泸州市江阳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扈正江。委托代理人彭晓静,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孟平,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富德。原告李小平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富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小平需要另行查找调取有关本案基本事实的证据材料,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富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平自愿申请撤回对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富德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平撤回对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富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由原告李小平承担。审 判 长 严 婷代理审判员 方 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