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6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陈建与佛山市诺得堡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佛山市诺得堡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6478号原告:陈建,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548。委托代理人:沈海洲,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晴惠。被告:佛山市诺得堡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车间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82000193901。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建与被告佛山市诺得堡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至今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建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妙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