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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尹蓉、陈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尹蓉,陈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昌市城南大道碧海蓝天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8415615—2。法定代表人胡文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尹蓉,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无职业,住西昌市大巷口上街*号*幢,身份证号码:5134011974********。被执行人陈瑞,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藏族,美姑县检察院干警,身份证号码:5133241985********。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尹蓉、陈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尹蓉、陈瑞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尹蓉、陈瑞的存款350000.00元及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冰审判员 郭 庆审判员 胡 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