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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素芝与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芝,张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455号原告刘素芝,女,汉族。被告张志,男,蒙古族。原告刘素芝与被告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素芝、被告张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素芝诉称,被告因需要资金于2015年3月28日先后3次向原告借款449000元,并出具借据3枚,口头约定一个星期归还,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49000元。被告张志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3月28日先后3次向原告借款449000元,并出具借据3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有其提交的被告张志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刘素芝借款44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8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5038元,由被告张志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刘素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